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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株洲2020年度全市会计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公告

   日期:2021-05-19     来源:www.haoqiwangzhuan.com    作者:弾课堂    浏览:350    评论:0    
核心提示:株洲财政局发布了2020年度全市会计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公告,其中包括继续教育的对象、继续教育的管理、继续教育的内容、继续教育的形式、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继续教育机构管理等,详细情况如下:

株洲财政局发布了2020年度全市会计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公告,其中包括继续教育的对象、继续教育的管理、继续教育的内容、继续教育的形式、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继续教育机构管理等,详细情况如下:


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市会计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公告

各县市区财政局,各市直及中央、省在株单位:

依据《湖南财政厅湖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省会计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公告》(湘财会函〔2020〕8号)的有关需要,现就我市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情公告如下,请结合当地区、本单位具体状况组织推行。

1、继续教育的对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等组织具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职员,或不具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职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职员)。具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职员应当自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获得规定学分。

不具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职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获得规定学分。

2、继续教育的管理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一同负责当地区会计专业技术职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推行与专业科目的培训与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会计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与公需科目的组织推行。

3、继续教育的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一)公需科目

会计专业技术职员参加公需科目的培训内容、培训形式、培训登记等,均根据湖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公告》(湘人社函〔2020〕11号)相关需求办理。

(二)专业科目

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培训内容分为企业类和行政事业类,具体内容如下:

1.企业类培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2)《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3)《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第13号》;

(4)《碳排放权买卖有关会计处置暂行规定》;

(5)《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公告》(财会〔2019〕16号);

(6)《关于加大国家统一的会计规范贯彻推行工作的指导建议》(财会〔2019〕17号);

(7)《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公告》(财会〔2020〕6 号)。

2.行政事业类培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政府会计准则规范讲解第1号》;

(2)《政府会计准则规范讲解第2号》;

(3)《事业单位本钱核算基本引导》;

(4)《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

(5)《关于加大国家统一的会计规范贯彻推行工作的指导建议》(财会〔2019〕17号);

(6)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公告(财会〔2020〕6号)。

4、继续教育的形式

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采取互联网培训为主、面授培训为辅,两种培训方法相结合的形式拓展。会计专业技术职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具体形式有:

1.参加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培训、会计领军人才培训、高档会计人才培训、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高工程培训、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2.参加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培训;

3.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本;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4.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不单独组织面授培训的会计专业技术职员,无工作单位、自主择业、非会计类专业在校学生等其他会计专业技术职员,参加互联网培训。

以前年度没有完成继续教育培训的,一律参加互联网培训补学。

5、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依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需要,会计专业技术职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获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通常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职员参加继续教育获得的学分在当年度有效,不能结转将来年度。

(一)公需科目学分登记

会计专业技术职员应参加公需科目学习, 具体按湘人社函〔2020〕11号文件的需要办理学分登记。

(二)专业科目学分登记

1.会计专业技术职员参加互联网继续教育,完成课程学习和考核,即可获得相应学分,并在管理信息管理软件中自动登记。

2.会计专业技术职员参加所在单位或培训机构组织的面授培训,所在单位或培训机构应将培训状况和有关表格等资料报所属财政部门进行学分登记。

3.会计专业技术职员以下列方法参加继续教育的,应通过湖南财政厅官方网站(http://czt.hunan.gov.cn/)“湖南会计管理专栏”中“继续教育学分折算”窗口登陆,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由所属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后登记。

(1)参加全国或湖南会计领军人才培训、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高工程培训,应上传有关证明原件;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的,应上传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省资产评估协会、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等确认的有关资料原件;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的,应上传参会公告和参会记录;

(2)参加全国或湖南会计领军人才考试,被录取的,应上传录取公告原件;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通过一科考试的,应上传成绩合格证明;

(3)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中专以上学位学历教育的,通常由所在院校按年度统一组织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因就业等特殊状况,学生也可单独申报。

由所在院校统一组织申报的,应由所在院校教务部门或有关院系提交学生本年度成绩清单,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上报《湖南会计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学分认定登记表》(见附件2)。

学生单独申报的,应上传由所在院校教务部门出具并盖章的本年度成绩清单。

(4)承担财政会计主管部门或中国会计掌握、湖南会计掌握及其分会的课题研究,应上传课题中标公告书和课题结项证明原件;发表会计类论文的,应上传发表论文的刊物封面、目录;公开出版会计类书本的,应上传书本封面和可以证明参与撰写职员信息的页面。

会计专业技术职员应确保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完整,如发现提供不真实材料的,财政部门将通报所在单位,并将造假行为记入会计专业技术职员诚信档案。

在进行以上1-4项学分认定时,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审核当地区会计专业技术职员所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对本年度获得相应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职员,应准时将培训状况录入系统。

会计专业技术职员可以登录湖南财政厅官方网站(http://czt.hunan.gov.cn/)“湖南会计管理专栏”继续教育相应窗口查询培训登记状况。

(三)学分折算

会计专业技术职员参加本公告“4、继续教育的形式”中相应形式,完成继续教育的,其学分按以下标准进行折算:

1.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2.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天天折算为10学分;

3.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4.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个人折算为60学分;

5.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个人折算为10学分;

6.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本的,每本会计类书本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本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个人折算为60学分;

学分折算原则上每年度办理一次,学分折算不足60学分的,剩余部分可以通过互联网继续教育获得。

财政部门负责办理的学分折算仅限于专业科目,学分折算达到60学分以上的,视同完成专业科目的学习,会计专业技术职员还需根据湘人社函〔2020〕11号文件的需要完成当年度公需科目的学习。

(四)学分认定

会计专业技术职员完成专业科目培训后,可登录湖南财政厅官方网站(http://czt.hunan.gov.cn/)“湖南会计管理专栏”继续教育相应窗口打印专业科目培训记录。同时完成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学习且需申报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会计专业技术职员,根据湘人社函〔2020〕11号文件的需要办理继续教育登记及学分认定,其他会计职员完成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后不需要进行学分认定。

6、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符合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培训的机构包括:(一)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二)各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组织会计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内设培训机构;(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向财政部门备案,具备专业科目培训条件的面授培训机构;(四)经省财政厅备案并符合相应需要的互联网培训机构。

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在财政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布。未经财政部门备案、公布的培训机构,不能拓展会计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培训。

7、管理与评价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当地实质,采取有效手段,加大对会计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培训管理,推进当地区会计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的有序拓展。

各部门、各单位应支持、引导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将参加继续教育状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职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要紧依据,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上一级资格的要紧条件。

会计专业技术职员应高度看重继续教育,按时参加学习培训。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的状况将作为报名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选拔会计领军人才、高级会计职称评委、参评正(副)高级会计职称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8、其他事情

(一)时间安排

各级财政部门及有关单位依据各自实质状况,组织拓展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工作,并于2021年8月底前全方位完成。

(二)互联网培训

参加互联网培训的会计专业技术职员,可登录湖南财政厅官方网站(http://czt.hunan.gov.cn/)“湖南会计管理专栏”继续教育相应窗口,自主选择互联网培训机构,完成专业科目学习并经考核合格,获得相应的学分,系统将自动予以登记。参加公需科目互联网培训的学员,可登录湖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的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基地网址进行学习。

(三)面授培训

疫情防控期间应尽可能采取互联网培训的方法拓展培训,防止聚集性线下培训活动,确需拓展线下培训的应当符合疫情防控有关需要。

组织拓展本单位、本系统会计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面授培训的,应按需要填写培训备案表(附件1),并于培训开始前1周向所属财政部门备案。培训结束后1周内,组织面授培训单位将培训状况及《湖南会计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学分认定登记表》、培训录像、照片等资料(含电子文档),报所属财政部门进行登记,未按程序提前向财政部门备案的,财政部门不予认同。

组织拓展公需科目面授培训的单位应根据湘人社函〔2020〕11号文件的需要提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备案。

(四)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

依据国家教育部门的专业设置,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包括:会计、会计电算化、会计信息管理、审计、财政、税务、资产评估与管理、财务管理、统计与会计核算、会计学、审计学、财政学、税收学、资产评估、工商管理。

联系方法:

株洲财政局会计管理科 0731-28681197

附件:1.湖南会计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培训备案表

2.湖南会计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学分认定登记表

株洲财政局
2020年8月3日

附件1

编号:

湖南会计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培训备案表

申请单位:(公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注:备案单位应于培训前一周将此表报所属财政部门(附学员名单)


附件2

湖南会计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学分认定登记表



注:1.“学习技巧”栏依据会计职员实质参加继续教育方法填写代码:1-脱产培训,2-领军考试,3-会计师考试,4-审计职称考试,5-注册会计职称考试,6-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7-注册税务师考试,8-会计类专业学历教育,9-完成课题,10-发表文章,11-出版专著,12-参加会计常识大赛,13-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14-总会计师素质提高,15-会计类专业会议;

2.当“学习技巧”栏选择为“8-会计类专业学历教育”时,应在备注栏注明相应会计类专业。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弾课堂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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